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放任烈狗伤人是否构成何罪

日期:09-06 17:26

一、放任烈狗伤人是否构成犯罪

放任狗处于脱离控制的状态,对烈狗危害公共安全是持放任态度的,应属间接故意。即使未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,狗主人也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最终导致狗咬伤人、咬死人等严重后果的,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一十四条【放火罪】【决水罪】【爆炸罪】【投放危险物质罪】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】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
二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

1、该案的主体为一般主体,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。实践中,狼狗主人一般都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。

2、该案主观方面为故意。

需要说明的是,如果狗主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,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,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,以致发生致人伤亡的损害后果的,则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

3、该案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。由于狼狗自身的特性,未加控制的狼狗本身就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、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和公共生活安全造成威胁。如果狗主人不能让狗在一个绝对封闭安全的环境下,而是使其脱离自己的控制,则这种行为本身就对社会造成了潜在的、现实性的威胁,而这种威胁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而言的,如对狗旁边玩耍的孩童、对经过其身边的路人等都有潜在的人身威胁。

4、该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,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。我们知道,狼狗的危险性决不亚于一个炸弹,而且是一个可以自行移动、数次爆发的炸弹,其对人身造成的伤害可以是轻伤、重伤甚至死亡,所以其危险性与放火、决水、爆炸等危险方法相当,且对公共安全构成了较大的威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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